撤销权是否必须等执行终本之后?
我和别人有经济纠纷,对方转移了财产,我想行使撤销权。但有人说要等执行终本之后才能行使,我不太确定。我就想知道,撤销权真的必须要等到执行终本之后才能行使吗?还是有其他情况也能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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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法律上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取消这些行为。 在我国,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其中,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撤销权必须要等到执行终本之后才能行使。执行终本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撤销权的行使主要看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而不必等待执行终本。 例如,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时,即使执行程序还未开始或者还未终本,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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