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有人说因为合同性质可能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说这个权利只在双务合同里有。我不太明白,就想问问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不是真的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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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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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给对方做事,在对方没做好他该做的事时,自己也可以不做自己这边对应的事。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明确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场景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而互负债务这种情况主要就出现在双务合同当中。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有获得货物的权利。 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不是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呢?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通常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存在双方义务的对待给付关系,所以一般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人有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受赠人无需对赠与人履行对等的义务,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核心适用场景是双务合同,但在某些类似双务合同的关系中,也可能会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比如,在一些基于合同性质产生的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非典型合同中,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双务合同中的互负债务关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参照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但在特殊情形下,类似双务合同的关系中也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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