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了劳动者多方面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权益。 首先是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这就保证了劳动者能清楚知晓工作环境的潜在危害。 其次是培训权。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有助于劳动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再者是获得防护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劳动者还享有拒绝冒险作业权。当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最后,劳动者享有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总之,《职业病防治法》通过赋予劳动者这些权利,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