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有继承权?
我从小被现在的父母收养,但没有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属于事实收养关系。现在养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了一些遗产。我想知道,像我这种事实收养关系,在法律上有没有继承他们遗产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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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具有继承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意味着,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构成法律上认可的收养关系。 不过,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在继承方面的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事实收养关系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并且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效力,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因为当时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现实与现在有所不同,对于收养的程序和要求没有现在这么严格。 如果事实收养关系形成于《民法典》实施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承认其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也就不能依据收养关系来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虽然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基于其对养父母的扶养行为,适当分得一部分遗产。 综上所述,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具有继承权,要根据收养关系形成的时间、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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