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怎样的?


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先诉抗辩权指的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债权人不能直接找你要钱,得先找债务人,并且要经过法律程序确定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了,才能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债权人要先去法院起诉债务人,拿到生效的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当经过这些程序,确认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以偿还债务了,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上面提到的四种除外情形是比较特殊的。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还要求债权人先去进行审判和执行程序,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再比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说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可能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也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来拒绝承担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人来说,先诉抗辩权是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应该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提供保证时,要谨慎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如果遇到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判断自己是否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