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怎样的?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先诉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般保证中,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只有在通过这些方式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没有先找债务人麻烦,就直接找自己时,提出先去让债务人还钱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毕竟是一种或有债务,如果债权人不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来说可能不太公平。通过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早地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保证人都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当出现前面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除外情形时,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该权利。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的权益急需得到保障,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实现。 如果保证人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没有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不当行使先诉抗辩权,例如在不符合行使条件的情况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