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背书人是否有追索权?


在探讨商业承兑背书人是否有追索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背书则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通过背书,票据权利从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背书人是有追索权的。具体来说,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包括背书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例如,当商业承兑汇票还未到期,但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承兑,此时背书人如果取得了相关证明,就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简单来讲,当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背书人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背书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就有权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比如,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等。然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其前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商业承兑背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是拥有追索权的。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背书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