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怎样的?


在探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取回权。取回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破产了,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人的占有之下,这时候财产的真正主人有权把财产拿回来。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的财产被当作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权利人取回财产的权利。 比如说,甲公司把一批货物存放在乙公司的仓库里,后来乙公司破产了。那么甲公司就可以依据取回权,通过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把这批货物取回来。因为货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甲公司的,并不是乙公司的财产,不能用来偿还乙公司的债务。 取回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首先,权利人要能够证明该财产确实是自己的,比如有相关的合同、发票、产权证明等。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一般来说,是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取回申请。 如果在取回财产的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比如管理人认为该财产不属于权利人,或者对财产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以保障自己的取回权。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取回权,叫做出卖人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这是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货物还未被破产的买受人实际控制时,给予出卖人挽回损失的机会。 总的来说,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财产所有人在他人破产的情况下,提供了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途径。权利人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程序行使取回权,当遇到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