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提出吗?
我借了一笔钱给朋友,朋友一直拖着不还。我听说有代位权这个说法,不太确定是不是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我才能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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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那么,代位权是否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提出呢,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表明,行使代位权的核心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是行使代位权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债务人按时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自然就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但是,仅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还不够,还需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这一条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债权却不行使。 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乙没有还钱。同时,丙欠乙一笔到期的货款,乙却不向丙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不还钱的行为影响到了甲的债权实现,甲就可以考虑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乙对丙的债权。 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所述,虽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行使代位权的一个重要基础,但并不是唯一条件。只有当债务人既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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