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我之前借钱给别人,对方拿了他的房子做抵押,还办了抵押登记。现在还款期限到了,对方却不还钱。我想知道,在这种对方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我作为抵押权人是不是有权就他抵押给我的房子优先受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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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通常是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或者有其他债务的时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用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要是债务人到期不还钱或者不履行其他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获得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先商量,把抵押物折价,或者把抵押物拿去拍卖、变卖,然后用所得的钱来优先偿还债务。如果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还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不过,这里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抵押物的处置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处理。而且,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是有一定顺序和规则的。此外,抵押物的价值如果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多余的部分要归抵押人所有;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仍然要对不足的部分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总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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