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有选举权吗?
我因为一些事情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现在遇到选举的事情,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期间到底还有没有选举权,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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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表明,一旦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被依法剥夺了。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一种限制和惩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权利,剥夺犯罪分子的这些权利,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进一步明确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所以,当一个人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没有选举权的。只有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其政治权利才会恢复,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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