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个人拒绝支付劳务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我给一个人提供了劳务服务,活都干完了,对方却拒绝支付劳务报酬。我不太懂法律,就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对于个人拒绝支付劳务报酬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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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劳务报酬是指个人通过提供劳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接受劳务的一方就有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的义务。这其实就跟咱们平常去买东西,买了就得给钱是一个道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劳务关系里,如果接受劳务的个人拒绝支付劳务报酬,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支付报酬。 要是对方还是不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提供劳务的一方除了能要回报酬,还可能要求对方赔偿因为延迟支付报酬所带来的损失,比如自己因为对方没给钱而额外产生的一些费用等。 如果遇到个人拒绝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先尝试和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支付报酬。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收集好能证明劳务关系存在以及应支付报酬金额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务合同、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等,然后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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