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权利义务统一是怎样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我不太明白,这探望权到底是单纯的权利,还是也有义务在里面。有时候对方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知道从权利义务统一的角度,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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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权利义务统一说”来看,探望权既包含权利属性,也包含义务属性。 从权利角度来说,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基于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时间和方式下与子女见面、交流,这是其与子女保持亲情联系、行使教育等权利的重要途径。 从义务角度来讲,探望权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责任通过探望关心子女,给予孩子情感上的支持和关爱,这是其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能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方拒绝协助,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此外,如果不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教唆子女从事违法活动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这也体现了探望权中义务的一面,即要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总之,探望权的权利义务统一,要求双方都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探望权,既要保障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也要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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