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手里有哪些权利?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手中拥有多项重要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意味着老百姓有权知晓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的原因、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政府部门有义务将这些信息以合理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保障他们能够充分了解拆迁项目的全貌。 其次是参与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有权对拆迁补偿方案等重要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政府需要听取并考虑这些意见,对于合理的意见要进行采纳和修改。 再者是获得公平补偿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老百姓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价值、搬迁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应当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另外还有选择补偿方式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老百姓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政府应提供相应的选择机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是救济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老百姓认为自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正处理这些诉求。 总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要清楚自己拥有的这些权利,遇到问题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