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会议中有哪些权利?


在法律层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会议中拥有多项重要权利。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债权会议,它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议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里所说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是指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也就是说,一般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基本都能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受到限制。 债权人还享有查阅会议文件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查看与债权会议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比如债务人的财产报告、债权审核表等,以此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和自身债权的情况。这一权利有助于债权人更好地做出决策和判断。 此外,债权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债权会议中,债权人可以就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这体现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保障了债权人能够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若债权人对债权会议的决议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纠错机制,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合法、公正。 总的来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会议中的权利是多方面的,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