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条例中上访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我国,上访通常指的是信访活动。信访人依法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首先,信访人有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这意味着,只要是涉及上述对象的职务行为,信访人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或者反映问题。
其次,信访人享有要求相关机关受理的权利。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不同方式处理。如果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这就保障了信访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回应。
再者,信访人有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信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通过这个系统,信访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增强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另外,信访人还有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为信访人提供了进一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最后,信访人有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一规定为信访人营造了一个安全的信访环境,确保他们能够放心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总之,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多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信访人应当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利,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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