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了解质权人的权利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质权人就是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首先,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质权人有权在质押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需要将质押财产交付给质权人。比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在借款未还清期间就有权占有这辆汽车。这种占有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出质人不能随意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其次,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像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获得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不过,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例如,质押的母牛生下小牛,质权人有权收取小牛,但如果在照顾母牛和小牛过程中有费用支出,要先从相关收益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再者,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欠乙的钱到期未还,乙作为质权人可以和甲协商将质押的房屋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房屋拍卖、变卖,用所得价款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此外,质权人还有保全质权的权利。如果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中有明确体现。例如,质押的机器设备因不可抗力可能生锈损坏,价值明显减少,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质权人就可以对机器设备进行处理。 最后,质权人有转质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经过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比如,乙经过甲的同意,将甲质押给自己的珠宝转质给丙,以获取新的借款。但如果未经甲同意转质,导致珠宝损坏或丢失,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