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的哪些行为?

我想了解下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可以禁止他人做某些事。我是做媒体相关工作的,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权益的情况,不太清楚他们具体能禁止他人做什么,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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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重要的媒体传播机构,在法律上拥有一系列权利来禁止他人的特定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首先,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电台或电视台通过接收另一个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信号,并将其重新播出的行为。例如,未经授权,其他电台或电视台不能直接接收并转播某知名电视台正在直播的大型晚会。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转播权,未经其许可而进行转播的,属于侵权行为。 其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录制是指把广播、电视信号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复制则是对已经录制的内容进行再次制作相同副本的行为。比如,有人不能随意将电视台播放的独家纪录片录制下来,然后制作成光盘出售。同样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拥有对其播放内容的录制和复制控制权,未经许可的录制和复制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也有权禁止。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若他人未经授权就将广播、电视内容通过网络传播给公众,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益造成损害。《著作权法》也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这一权利进行了保护,以确保其对自身播放内容在不同传播渠道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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