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告法》第三章讲的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广告法》第三章的具体内容,因为最近在做一些和广告相关的工作,想知道第三章里面的规定会不会对我的工作有影响,所以想具体了解一下这一章到底讲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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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主要讲的是广告行为规范。 首先,明确了广告主的责任。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这意味着广告主不能随便乱打广告,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要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广告里说的话。依据《广告法》第三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其次,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也有规范。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他们在承接广告业务时,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不能发布明显虚假或者违法的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再者,对广告代言人也有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能随便代言自己都没用过或者不了解的产品。 另外,在广告活动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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