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告法中可以使用“国家级”这样的词汇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宣传人员,在撰写广告文案时,拿不准能不能用“国家级”这种表述。不知道广告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用了会不会违反法律,所以想问问在广告法里到底可不可以用“国家级”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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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广告法中,通常是不可以使用“国家级”这样的词汇的。 这里涉及到广告极限用语的概念。极限用语是指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一些过度、绝对化的表述。“国家级”就属于典型的极限用语,它会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该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家顶级标准的强烈暗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果违反这一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麻烦,在撰写广告时,应避免使用“国家级”这类极限用语,可以采用客观、真实、准确的表述来宣传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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