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是什么?


在了解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接下来我们看看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代理权或者处分权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一方。撤销权就是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权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例如,小明与一个自称有代理权的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发现对方其实没有代理权,在真正的被代理人追认这份合同之前,小明作为善意相对人,就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撤销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然后是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善意相对人催促有追认权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权利。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答复,这是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主要目的。还是上面的例子,小明发现对方可能没有代理权后,他可以催告真正的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对合同是否追认作出明确的答复。如果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未作表示,就会被视为拒绝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避免善意相对人因合同效力长期不确定而遭受损失。同时,这两项权利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条件和期限限制,相对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这些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