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在工程建设领域,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以及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关于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本身并没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力。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表明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其行为要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不能擅自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监理工程师可能会在建设单位的授权下参与合同解除相关事宜。例如,当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授权监理工程师启动合同解除程序。 接下来,说说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承包人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如果因为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承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等。 当面临合同可能被解除的情况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如果承包人认为建设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等。同时,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获得已完工程部分的合理价款以及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合理损失赔偿等。总之,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还是承包人,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