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有哪些?


在探讨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承揽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接下来我们分情况介绍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首先是材料的风险负担。在承揽合同中,材料可能由定作人提供,也可能由承揽人自行提供。如果是定作人提供材料,根据一般的法律原理和交易习惯,在材料交付给承揽人之前,材料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那么在此期间材料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例如,定作人提供的一批木材在运输途中遭遇洪水被冲走,这种情况下损失应由定作人自己承担。当材料交付给承揽人后,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如果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由于此时承揽人对材料有实际的控制和保管责任,所以风险通常由承揽人承担。 其次是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交付是一个关键的节点。在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原则上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比如,承揽人制作的一件精美工艺品在尚未交付给定作人时,因地震导致工艺品损坏,那么承揽人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损失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即定作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工作成果,那么在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由定作人承担。例如,定作人在约定的时间未前来取走工作成果,之后因突发火灾导致工作成果被烧毁,这种情况下定作人仍需支付报酬。 此外,对于报酬的风险负担。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导致定作人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此时报酬的风险一般根据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来确定。如果工作成果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那么承揽人就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工作成果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定作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总之,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需要根据材料、工作成果以及报酬等不同方面,并结合交付、受领等关键时间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综合判断。在签订和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因风险负担问题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