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道路交通事故残后护理标准是什么?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残后护理标准是怎样的?比如护理人员数量怎么确定,护理期限如何规定,费用又该怎么计算呢?希望能了解具体的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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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残后护理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首先是护理费的计算依据。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护理费;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的护工,那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比如,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每天报酬是200元,那护理费就按这个标准结合护理天数等计算。 其次是护理人数。一般来说,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如果超过一人,就需要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给出明确意见,而且最高不能超过3人。要是擅自多用护理人员,多出来的费用就得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例如,医生根据伤者情况明确建议需要2人护理,那就是合理的;若没有相关意见自己请了2人以上,超出规定的费用对方可不负责。 然后是护理期限。通常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要是当事人出院后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那就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来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如果时间超过3个月还需要护理依赖,就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要是构成伤残,护理费给到定残前一日,但定残后仍需护理的,要参考其伤残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进而支付护理费。对于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受害人,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不过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里需要注意,若受害人在判令支付护理费期限内死亡,加害人没有返还请求权;要是受害人护理超过二十年,超过年限的还可以另外起诉主张权利。 最后是护理级别的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据此确定护理费用。 相关概念: 护理依赖程度:指伤残者在生活上需要他人护理协助的程度。 护理级别: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等确定的不同护理等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护理费用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为了补偿残疾者因肢体残损或功能障碍而丧失的部分生活自理和社会活动能力,使用的辅助器具,比如轮椅、假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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