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害人笔录有什么作用和要求?


刑事案件受害人笔录,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受害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时,所记录下来的受害人的陈述内容。 从作用上来说,它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首先,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受害人是案件的直接经历者,其笔录能够详细描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涉及的人物等关键信息,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案件全貌,确定侦查方向。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受害人关于被盗物品特征、被盗时间和发现被盗时现场情况的描述,对于警方锁定嫌疑人、追回被盗物品起着关键作用。其次,受害人笔录也是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在法庭审判阶段,这份笔录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持。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受害人也属于广义的证人范畴),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对于做笔录的要求和受害人需要注意的方面,受害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情况,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在做笔录过程中,受害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受到威胁、引诱等非法对待,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