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现在货物在运输途中出了点问题,我不太清楚这风险到底该我担还是对方担。想了解下在买卖合同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啥时候风险就从卖方转到买方身上了,有哪些情况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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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风险转移就是指在买卖过程中,原本由卖方承担的标的物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等风险,在一定条件下转移给买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货物交到买方手上之后,再出现什么意外情况导致货物受损之类的,就由买方自己负责了。 不过,这里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是在途货物的买卖,依据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比如,甲把一批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乙,那么从他们合同成立那一刻开始,这批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乙了。 还有,如果因为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根据法典第六百零五条,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例如,双方约定好了交货时间,结果买方因为自己的原因没能按时接收货物,那么从这个违约时间开始,货物风险就归买方了。 另外,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体现了交付主义的原则,强调了交付在风险转移中的关键作用。 在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判断,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的交付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条件等作出特别的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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