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仲裁机构的规则是什么?


选定仲裁机构的规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考量的重要法律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讲解: 首先,选定仲裁机构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将纠纷提交给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比如,在商业合同里,买卖双方可以自主协商选择一家他们都认可的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体现了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上的自主决定权。 其次,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应当明确。所谓明确,就是要具体指出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合同中仅约定“发生纠纷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而未明确指出具体是哪个城市的哪个仲裁机构,就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协商补充明确仲裁机构,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此外,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设立条件,具有相应的仲裁能力和资质。目前,我国有众多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当事人在选择时,可以考虑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声誉、仲裁员的素质等因素。比如,对于一些国际商业纠纷,选择具有丰富国际仲裁经验的仲裁机构可能更为合适;而对于一些国内的普通商业纠纷,可以根据纠纷发生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选择当地较为知名的仲裁机构。 最后,还需要注意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不同的仲裁机构可能有不同的管辖规定,有些仲裁机构可能专门受理某一特定领域的纠纷,如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要确保该机构对自己的纠纷有管辖权。总之,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做出选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仲裁得到有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