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商事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两家公司在商业合作中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就可以通过商事仲裁解决。而劳动仲裁则是专门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像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其次是仲裁程序。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规则等。只要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就可以将纠纷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劳动仲裁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是仲裁机构。商事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际和国内商事仲裁领域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劳动仲裁机构则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设立是基于行政区划,通常在市、县、市辖区设立。 从仲裁裁决的效力来看,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仲裁裁决则并非都立即生效,对于一些小额、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第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