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有哪些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其召集和召开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决策的公正性。下面将详细介绍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相关规定。 ### 召集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同情况下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有所不同。首先,董事会是召集股东大会的主要主体。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召集通知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中应当明确会议的具体内容和议程,以便股东做好参会准备。 ###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股东可以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进行表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股东查阅和监管部门检查。 总之,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公司的决策能够体现股东的意愿。股东在参与股东大会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