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一些证据。我不太清楚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在法律上的运用规则。原始证据是不是一定比传来证据更有效?它们在法庭上的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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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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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它们在法律运用中有不同的规则。首先来了解一下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手资料。比如合同的原件、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也就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例如合同的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人所说的案件情况等。 在证据的证明力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体现了原始证据在证明力上通常优于传来证据的原则。因为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中间环节,失真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其可靠性和证明力相对较高。例如在一个借贷纠纷中,借条的原件作为原始证据,其证明力就比借条的复印件(传来证据)要强得多。 在运用原始证据时,应当遵循优先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提供原始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优先考虑原始证据。当存在原始证据时,传来证据只能起到补充和印证的作用。比如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权利人应当优先提供专利证书的原件、侵权产品的实物等原始证据。 对于传来证据的运用,虽然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但也并非毫无价值。传来证据可以为寻找原始证据提供线索。例如证人转述他人看到的案件情况,根据这个传来证据,可能会找到那个直接目击案件的证人,从而获取原始证据。同时,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多个传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时,也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过,法院在审查传来证据时会更加严格,会综合考虑传来证据的来源、传播过程、形成原因等因素,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要充分了解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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