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指定和报酬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领域中,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是破产程序里的重要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名册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其中包含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法院指定管理人时会综合考虑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专业能力、经验、信誉等多方面因素。 接下来谈谈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履行职责是有相应报酬的,这也是对其付出劳动的合理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例如,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部分,在12%以下确定;在100万元 - 5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等。 此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认真审查债权人会议的异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总之,管理人的指定和报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操作流程,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