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及转让形式有哪些规定?
我和别人有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现在想把这些债权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方。但我不知道法律上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以及转让形式都有啥规定,担心自己操作不合法,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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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指的是把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你和别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在变成别人和另外一个人的关系了。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里强调了‘经对方同意’,这是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因为这种转让涉及到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如果对方不同意,转让就是无效的。 从转让形式来看,通常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例如,A和B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后来想把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都转让给C,那么A需要经过B的同意,然后A和C签订一个转让协议,把合同权利义务转给C。 企业合并则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就都由丙公司来概括承受。这是基于企业主体的变化导致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不需要经过每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同意。 总之,债权债务概括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形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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