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注销需要如何办理?


农村合作社注销是指农村合作社依照法定程序停止经营活动,消灭法人资格的行为。当合作社出现解散、破产等法定情形时,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合作社注销的办理流程及相关依据。 首先,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或者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以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情况,都可以启动注销程序。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接着,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工作。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社的财产。这也是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然后,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之后,进行清算工作。包括对合作社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清偿债务等。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后,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以及清算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登记机关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登记。至此,农村合作社的法人资格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