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主任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要判断农村信用社主任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贪污罪以及贪污罪主体的范围。 贪污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接下来分析农村信用社主任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过去,农村信用社具有一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其性质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如果农村信用社主任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农村信用社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其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也就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当该主任受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在农村信用社中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管理、监督等职责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构成贪污罪。 若农村信用社主任并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而是通过农村信用社自身的民主选举、聘任等方式产生,且农村信用社不属于国有性质,那么一般情况下,其不属于贪污罪的典型主体。不过,如果该主任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也会以贪污论。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信用社主任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比如,要看其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农村信用社主任属于或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