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我买了套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签了合同付了钱,可现在卖家反悔不想卖了。我不清楚这合同是否有效,遇到这种纠纷该怎么解决,法律上对此有啥规定,希望了解下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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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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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相关情况及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这类房屋是因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为了安置被拆迁人而建造的房屋。它和普通的商品房不同,其土地性质通常是集体土地,交易受到一些限制。 对于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且是自愿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违法,那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买受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当出现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处理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如果合同有效,一方违约,比如卖家反悔不想卖了,买家可以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损失赔偿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要是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卖家要返还买家支付的购房款,买家要返还房屋。如果一方有过错,比如卖家明知房屋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签订合同,那卖家要赔偿买家的损失。 在处理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房屋的现状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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