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专项扣除是怎样的?
应付职工薪酬专项扣除,指的是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可以从其综合所得中扣除的特定项目。这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保障民生而设立的扣除政策。
专项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子女教育。如果您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可以按照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是继续教育。如果您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这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三是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四是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 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五是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具体城市范围划分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是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这些专项扣除需要职工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信息,由单位在发放工资预扣税款时按照规定扣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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