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发包人和设计人两方面。 先说说发包人方面的违约责任: 一是合同生效后,如果发包人因为非设计人原因要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要是设计人还没开始设计工作,那么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要不回来或者得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要是设计人已经开始设计工作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要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则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依据是相关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 二是发包人没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得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要是逾期超过15天,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设计人应及时恢复设计工作;超过15天支付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这在《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有体现。 三是如果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四是发包人要是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再看看设计人方面的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要是设计人因为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要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由于设计人原因,没有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要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要是因为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继续履行: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补救措施: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强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