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抚养孩子的定义是什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都很爱孩子,想共同抚养。可我不太清楚法律上离婚共同抚养孩子到底是怎么定义的,也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具体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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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抚养孩子,通俗来讲,是指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两人并不将孩子的抚养权完全归属于一方,而是一起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直接对“离婚共同抚养孩子”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有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理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即使夫妻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共同抚养孩子通常表现为父母双方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轮流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等,共同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例如,孩子在一段时间随父亲生活,另一段时间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共同为孩子提供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这种抚养方式有利于孩子同时获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支持,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创伤。不过,共同抚养需要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以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在共同抚养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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