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商标不同类别是否构成侵权?


在探讨同商标不同类别是否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商标专用权,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商标注册人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这个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基于商标注册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大类,其中1 - 34类是商品类别,35 - 45类是服务类别。商标注册人在哪个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就享有在该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两个商标虽然相同,但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通常不构成侵权。因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类别限制的,只要他人在其自己注册的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没有超出其核定使用的范围,就没有侵犯到其他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例如,A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了“阳光”商标,B公司在第30类食品上注册了同样的“阳光”商标,这两个公司都可以在各自的类别上合法使用该商标,彼此不构成侵权。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先的商标是驰名商标,那么即使他人将相同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构成侵权。这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法律对其给予了更广泛的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比如,“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驰名商标,如果有人在其他不相关的类别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很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如果两个商标虽然使用在不同类别,但这两个类别在市场上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一个在化妆品类别上注册的商标,和一个在美容服务类别上使用的相同商标,由于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在市场上有紧密的联系,容易让消费者认为这两个是相关联的商家,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 判断同商标不同类别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在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