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对无证行医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卫生监督对无证行医进行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证行医。无证行医指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比如,没有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有证书但未在规定地点执业等情况都属于无证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也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行医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非法行医罪。该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卫生监督部门对无证行医的处罚是多方面的,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医疗市场的规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所以,从事医疗活动一定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