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想让对方先支付一部分费用应急。听说有先予执行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它的适用范围和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了解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申请时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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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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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在案件还没最终判决的时候,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其中,“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首先,原告和被告之间谁该给谁钱或者财物,这个关系得很清楚;其次,得是不先给的话,原告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最后,被告得有能力给。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申请先予执行时,当事人要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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