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刑期如何确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和刑期确定方法。 首先,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在法院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之前,发现他同时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行,此时就需要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漏罪”。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新罪”。《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接下来,我们说说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死刑,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就是死刑。 如果数罪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八年,总和刑期是二十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八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八年到二十年之间确定。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另一个罪也被判处罚金三万元,那么最终执行的罚金就是八万元;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