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我不太清楚法律里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范围。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比如是针对哪些犯罪行为,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这个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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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或罪刑较重的犯罪。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首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威胁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比如,某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构成背叛国家罪,那么在对其量刑时,就必然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用的是“可以”,意味着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附加适用。 最后,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剥夺他们政治权利终身,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严重犯罪的严厉惩处,同时也防止他们在死后其政治权利被他人利用等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总之,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这一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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