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是怎样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简单来说,就是在哪些情况下,老百姓觉得行政机关的做法不对,可以通过复议来“讨个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一系列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比如说,一家小餐馆被市场监管部门以卫生不达标为由罚款,餐馆老板如果觉得这个罚款不合理,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也能申请复议。例如,某人被公安机关错误地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他就有权利申请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复议。比如,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被无故吊销,企业就可以通过复议程序来解决。 还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也在复议范围内。比如,两个村子对一片山林的所有权有争议,政府作出了一个确权决定,其中一方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 最后,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以及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总之,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在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内,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