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已经申请破产了。现在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哪些财产算在里面,哪些不算,比如公司名下的房产、设备,还有一些未到期的债权之类的,这些到底属不属于破产债务人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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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财产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当一家企业或个人破产后,能够拿出来偿还债务的所有东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首先,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是债务人财产的基础部分。它包含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和动产,比如企业的厂房、办公设备、库存商品等。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制造企业破产,其生产车间、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以及仓库里的成品和半成品都属于这部分财产。此外,还包括债务人享有的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像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这些无形财产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其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这可能来源于债务人的投资收益、租金收入等。比如,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出租的房产获得了租金,这笔租金就属于债务人财产。再如,债务人之前的投资在这段时间产生了分红,该分红也应算入其中。 不过,也有一些财产不属于破产债务人财产。比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等。这些财产由于其所有权并不真正属于债务人,所以不应纳入破产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了解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有序地进行破产程序至关重要。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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