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时,就可以相应地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明确体现。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侵权责任领域广泛适用。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自己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像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等,而这些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么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假如一辆汽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闯红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那么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就会考虑行人的过错,相应减轻汽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合同纠纷中也可能适用。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但自己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时,也可以运用过失相抵原则。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延迟交货,甲公司发现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导致损失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甲公司自己也有过错,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责任时,就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乙公司的赔偿责任。 再者,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样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有过错,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比如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后,在公平责任中也存在适用的可能。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素,也可以适当考虑过失相抵原则,来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比例。 总之,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在多个法律领域都有体现,其目的是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