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无需当事人申请,主动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因当事人举证能力的限制而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具体情形。 首先,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当案件涉及到这些方面时,法院有责任主动去查明事实,调取相关证据。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如果可能涉及到对公共环境的损害,法院就可能依职权调取相关的监测数据、污染排放记录等证据。 其次,涉及身份关系的。身份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社会属性,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这些关系的确定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所以法院会主动审查相关证据,以确保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比如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依职权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等。 再者,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这里的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诉讼主要是指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特殊诉讼程序,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会更积极地依职权调取证据,以保障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另外,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当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时,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会主动调取证据来查明事实真相。例如在一些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法院就会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以揭穿其虚假行为。 最后,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这些程序性事项对于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至关重要,法院需要通过调取相关证据来准确作出决定。比如在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时,法院可能需要调取与该当事人有关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的关联证据等。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情形外,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而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