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指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主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第一类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旦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法院需要主动调查核实。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就会依职权去调查相关企业的污染情况等证据。 第二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这类关系的认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伦理秩序。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法院可能会依职权去调查子女的生活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等情况。 第三类是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相关事实。该条规定的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法院为了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会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中,法院会依职权调查商家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等情况。 第四类是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在一些诉讼中,可能存在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相互串通的情况,法院发现这种可能时,会主动进行调查。比如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和第三人可能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就会依职权去调查相关的资金往来等情况。 第五类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事实。这些程序性事项对于诉讼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法院需要依职权调查清楚相关事实,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法院就需要依职权调查该法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法定的范围外,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依职权去调查收集证据。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