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我遇到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一些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就哪些方面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是只有物质损失可以,还是精神损失也能算在内?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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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里所说的物质损失,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都属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对于精神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过,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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