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该如何计算?
在法律领域,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当存在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时,其生活费的计算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还有一个限制条件,该解释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具体计算步骤如下:首先,分别确定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对于未成年人,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18 - 被扶养人当前年龄)再乘以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比例。对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若不满60岁,就用该人均消费支出乘以20年再乘以赔偿比例;60 - 75岁的,用该人均消费支出乘以[20 - (被扶养人实际年龄 - 60)]再乘以赔偿比例;75岁以上的,用该人均消费支出 乘以5年再乘以赔偿比例。
然后,将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逐年相加,在每一年中,若相加的总额超过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则该年的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按照该人均消费支出额计算。最后,把各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就得到了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
例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0000元,赔偿义务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两个被扶养人,一个是10岁的孩子,一个是65岁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孩子的生活费每年为30000×50% = 15000元,要计算8年;老人的生活费每年为30000×50% = 15000元,要计算15年。在前面8年中,两人生活费相加为每年30000元,未超过人均消费支出额,所以这8年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就是30000元。从第9年开始,只有老人有生活费,每年15000元,计算7年。这样总的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是30000×8 + 15000×7 = 3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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